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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公司、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镇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今年由于镇保工作大力推进,我镇近10000人已进入镇保,根据镇保文件规定,镇保人员门急诊个人帐户较少,考虑镇保人员的实际情况,镇成立镇保人员医疗报销基金(自愿)。为了解决广大农村居民后顾之忧,确保我镇合作医疗统筹保险制度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参加对象及缴费规定
本镇范围内农村常住户口中不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全体人员。经费由个人、集体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
1、儿童、学生和农村退休老人,由村集体交纳每人每年100元,个人交纳200,总计300元。
2、各村(居)委事业人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个体工商户、专业户、种养业承包户、集体缴纳250元,个人缴纳200元,总计450元。
3、企业失业人员个人交纳350元。
4、已参加镇保的人员个人缴纳300元。
5、镇政府按全镇参加合作医疗人数,由镇财政补贴每人每年25元。
6、家庭人员中属于参加合作医疗对象的必须全部参保。不连续参保者,无特殊情况必须补足前年度的医疗基金,方可继续参保。
家庭人员中有拒绝参保的,则全家都不能参保。
7、不参加镇合作医疗的对象,年终不享受政府的困难补助。
二、参保时间确定
2005年的参保手续,于2004年12月上旬开始至12月底办理结束。个人和集体交纳的基金由各村(居)委、单位收齐后,于2004年12月底之前一次性交给镇社保中心,凭缴费发票和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花名册、参加合作医疗人员收费汇总明细单统一领取合作医疗卡。
如遇特殊困难的村可提出申请,经镇社保中心同意后,可延长一个月交清集体部份欠款,在欠款未交清期间,暂不办理村民医药费报销。
新出生人员应及时向所在村、单位申请办理合作医疗参加手续,6月30日之前收取全年基金,7月1日以后的,收取半年基金,医药费发票有效期按办理医疗卡后的次日起算。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如遇招工、招生、服役,婚嫁迁出、死亡,年内不退还基金。
三、就诊及指定医院
1、就诊规定:
(1)全镇统一设置合作医疗卡,按身份证号码为个人账户,一人一卡;
(2)医疗卡妥善保管,一旦遗失,卡上的资金视作全部用完处理,凭村卫生室的证明,到镇社保中心办理补卡手续。
2、指定医院:
(1)镇级:马陆卫生院、戬浜卫生院;
(2)区级:嘉定中心医院、嘉定中医医院(限中医门诊及痔科手术住院)、嘉定妇保院(限于妇科病诊断和住院手术治疗)、嘉定精防中心;
(3)市级:仁济医院、华山医院、儿童医院、肿瘤医院、传染病总院、精神卫生中心、结防院、妇婴保健医院、第九人民医院、上海胸科医院。
四、医药费报销(以下均指可报部份)
1、在村卫生室的门诊药费报70%。
2、在镇级医院门诊药费报60%,住院报50%。
3、在指定医院内,区级医院门诊报40%、市级医院门诊报40%,住院报50%(有转诊手续)。
4、无转诊手续或在非指定医院就医,镇级医院门诊报25%,区级医院门诊报20%、市级医院报20%,住院报25%(限本市范围),个体行医、自行购药者不予报销。
5、2005年全年个人帐户为700元,个人帐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完后,由个人自负,自负段为700元(发票自行保管好)。超过上述个人自负段医疗费用按医疗基金比例支付,最高补偿额为30000元。
6、镇保人员参加该基金后,只报门急诊,住院报销到区医保统筹基金报销。门急诊全年个人帐户为500元,个人帐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完后,由个人自负,自负段为500元(发票自行保管好)。超过上述个人自负段医疗费用按医疗基金比例支付,最高补偿额为1000元。
7、70周岁以上老人的医药费报销增加10%(凭本人身份证)。
8、中医在指定医院凭发票、处方报销40%,非指定医院报销20%,(个体行医者不予报销)。
9、参加其他各类商业保险的人员,少儿基金住院医药费凭正发票按规定报销50%,复印件按规定报销25%(报销时随带正发票)。
10、区大病风险补偿金:在报销医药费时把材料复印好,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凭复印材料,向区初保会申请办理大病风险补偿金,区大病风险补偿金封顶3万元。(住院病人医药费全年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癌症病人门诊化疗、放疗医药费全年累计超过2万元。)
11、医药费的发票有效时间至次年的1月31日为止。
五、可报项目
1、门诊:
中西药费、摄片、化验、心电图、X光、B超、针灸、癌症病人的化疗、放疗、尿毒症病人透析。
2、住院:
药费(含中草药、中成药、西药)、治疗费(含病室治疗费、介入治疗费)、B超(含彩超、阴超)、心电图(含心脏监护费)、手术材料费(含手术费、贵重材料费参照医保)、摄片透视费、化验费、检验费、输氧费、检查费、监护费、抢救费。
六、不予报销项目
(一)门诊:
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材料费(针筒、纱布、橡皮膏、消毒药水等)。
(二)住院:
住宿费、心理治疗费、取暖降温费、伙食费、陪客费、躺椅费、会诊费、美容整容费、救护车费、护理费、诊疗费、输血费、预防接种费及其他不明原因的收费。
(三)、打架、酗酒、自杀、车祸、狗咬伤、严重纠纷、工伤事故的医药费。
(四)、各类体格检查费。
(五)、自购药品(药店、医药公司等发票)。
(六)、镶牙、验光、假肢、假眼等矫形器材费。
(七)、特种CT、核磁共振按普通CT报销。
(八)、集体性食物中毒医药费。
请各村委会就上述政策做好宣传、收缴等工作。
特此通知
马陆镇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抄送:嘉定区初保会
机关各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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