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 中文  |  English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首 页 马陆总览 新闻速递 投资指南 政务公开 党建园地 文明在线 社会人文 精品农业 企业之窗
 
  教育培训
  社会保障
  医疗保障
  劳动就业
  社会治安
  文化建设
  休闲娱乐
  便民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人文 >> 社会保障 >> 相关文件
相关文件
马陆镇人民政府
关于土地备案解决农村退休农民
参加征地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村委、居委、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层次,加快我镇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进程,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方法》(沪府发[2003]66号文)、《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镇保办[2004]1号)、《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备案解决部分农民参加镇保的试行意见》(嘉府发[2004]38号)的有关规定及马府[2004]第184号文件精神,我镇在扩大11个年龄段用土地换保障参加“镇保”的基础上,结合本镇实际,拟通过土地备案方式,在本镇农村退休农民中参加征地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征地养老)。现就享受征地养老待遇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加征地养老人员的范围。
参加征地养老的人员范围:本镇辖区内,男1944年3月31日之前出生,女1949年3月31日之前出生,本镇农业户籍的人员。
二、参加征地养老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申请原则。
用土地备案参加征地养老的离土农民,必须由本人自愿申请,实行土地换保障。凡通过土地备案自愿参加征地养老的离土农民,必须自己填写申请表,与马陆镇人民政府、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签订落实镇保(征地养老)和土地流转四方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责、权、利。
(二)三联动原则。
按照落实社会保障、土地处置、户籍转性整体联动的原则操作。凡通过土地备案参加征地养老的农民,土地必须流转,户籍必须转性,征地养老社会保险待遇统一由政府组织实施。
通过土地备案参加征地养老保险后的离土农民,终止土地承包协议,不再享受农村青苗费等各种补贴。
三、参加征地养老后的待遇。
通过土地备案参加征地养老的人员从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农转非”手续后,从7月1日起享受征地养老待遇。
1、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423元。
2、医疗费包干和报销标准,包干费每人每月为17元,全年204元。医疗费报销标准为204元以上至500元报销90%,501元以上至1000元报销80%,1001元以上报销70%。
3、征地养老人员可直接在本区一级医院、二级医院、本市长征医院、仁济医院、瑞金医院、肿瘤医院、耳鼻喉科医院、第一妇幼保健医院、中山医院、肺科医院八所三级医院就诊。
4、征地养老人员的待遇标准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和调整。
四、对实施征地养老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1、若不愿意奠定土地流转协议书,不接受“三联动”原则的农村户籍人员,按原享受的待遇执行。
2、农保退休人员中,不符合条件参加本镇土地换保障的人员(如:城镇居民户籍或各种形式农转非),继续享受农保退休待遇。
3、在本办法确定参加土地备案征地养老的对象中,已在农保投保或农保退休的人员,参加征地养老后,终止农村养老关系,停止发放农保退休金(包括干龄津贴)。
4、农保退休人员中,大集体户口人员参加土地换保障时以原农业户籍所在地上报办理。
5、对原农保退休享受集体干部干龄津贴、职务补贴的人员及部分原大集体户口退休人员,参加土地备案征地养老后,不再享受干龄津贴和职务补贴及军龄补贴。
6、对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小乡干部,继续享受区府规定的补贴。
7、已经享受精简回乡老职工生活费的人员,参加土地换保障征地养老后,由本人选择其中一项,不能二项同时享受。
8、因子女顶替而回乡的国营、大集体企业退休的农业户籍人员,不列入农村劳动力范围,不享受土地换保障待遇。
五、其他。
本实施意见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上级若有新政策规定,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抄送:嘉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首页|马陆总览|新闻速递|投资指南|政务公开|党建园地|文明在线|社会人文|精品农业|企业之窗
Email:admin@malu.gov.cn
马陆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