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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陆镇人民政府
《关于农村住房移地安置的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

马府(2004)第146号
   根据区府下发的《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基价标准的通知》(嘉府发[2004]19号)的精神,为切实保护被动迁人的利益,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据区府土地使用权基价调整要求相应调整马府(2004)6号文中的相关条款,有关补充规定如下:
  一、 关于货币结算标准调整
  按照嘉府(2004)第19号文件精神,货币结算标准调整为:建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总价)+土地使用权基价932元/平方米+价格补贴系数(土地使用权基价的30%)+小件补偿(按实结算)+搬场费10元/平方米+过渡费(8元/平方米)。
  二、 关于安置面积结算价格调整
  复式、多层建筑的三、四楼的成本价安置面积价格调整为1932元/平方米。半议价安置面积价格(2500元/平方米)不变,多层建筑各层价格下浮比例不变。
  三、 其他
  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马陆镇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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