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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陆镇人民政府 关于农村住房移地安置的实施意见
马府(2004)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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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府关于郊区实现“三个集中”,加快组团式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镇农村住房移地安置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结合嘉府(2002)177号文件精神和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适用范围
因开发建设需要,本镇范围内的移地动迁户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 货币结算标准
按照嘉府(2002)第177号文件精神,货币结算标准为:建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总价)+土地使用权基价81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系数(土地使用权基价的30%)+小件补偿(按实结算)+搬场费10元/平方米+过渡费(8元/平方米)。
三、 安置方式及面积的确定
1、 安置方式
移地动迁的安置房为复式和多层房建筑,由镇政府按总体规划,根据移地动迁计划,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建造。
2、 面积确定
1) 移地动迁结算和安置面积均按被动迁房屋《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及批文上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动迁有效面积)为计算依据。
2) 移地动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临时用地等一律不予补偿。
3、 安置标准及方法
1)动迁有效面积的70%作为成本价安置面积(即:成本价安置面积=有效面积×70%),但最大不超过200平方米 。
2) 超过成本价安置面积部分以半议价安置面积计,但成本价安置面积与半议价安置面积累计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3) 超过200平方米以上部分,以议价结算(议价价格另定)。
3)成本价安置面积不足80-100平方米的动迁户,可按成本价购买安置房80-100平方米。
四、 动迁安置结算方法
1、 安置面积结算价格
1) 复式、多层建筑的三、四楼的成本价安置面积价格为1680元/平方米,半议价安置面积价格为2500元/平方米。
2) 多层房的二楼、五楼价格下浮5%,一楼下浮6%,六楼下浮8%。
2、 签约办法
各动迁房的成本价安置面积、半议价安置面积经移地动迁户所在村核实后,由村委会与移地动迁户签订移地动迁安置协议书,明确货币结算金额、安置地点、动迁期限及违约责任,并由镇城建办确认。
3、 资金结算办法
镇城建办与村结算,村与移地动迁户结算。
五、 其他条款
1、 在实施移地动迁安置时,如区府调整土地使用权基价,按调整价格进行动迁结算,动迁安置房价格也按调整价格作相应调整。
2、 本意见的解释权在镇城建办。
3、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马陆镇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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