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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陆镇民政办公室
 
  马陆镇民政办公室
  联系电话:59156645

  负责优待抚恤、退伍军人安置、社会经济救助、社会福利事业、殡葬管理、残联工作等;向获准救助的对象发放救助资金和物资;为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的信息与机会;为居民提供社会救助的咨询服务;负责本地区内的社会救助档案管理、报表统计和计算机管理;依法做好本镇各类帮困基金的管理、使用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各种社会力量开展帮困活动,完成本镇其它有关社会救助的事务性工作。

  一、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
  (一)办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对本镇农村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提供"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供养。
  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三)申办程序:本人申请或由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审核→镇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享受五保待遇→报区民政局备案。
  (四)办事期限及结果:申请对象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送镇社会救助管理所,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将于 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五保供养的对象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二、军人抚恤优待
  (一)办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二)服务内容
  1.本镇和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管理与发放。
  (1)对本镇入伍的城镇和农村义务兵分别造出花名册。
  (2)通过所在单位(农村)向城镇(农村)义务兵家属按本镇上一年度全镇职工(劳动力)平均工资的收入发放优待金,在每年的农历年末兑现。
  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抚恤、补助和管理。
  (1)凭有关资料、证件登记立户,明确身份,建立卡片和档案。
  (2)根据不同对象,发放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并每月发放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
对符合条件者,由受理之日起,半个月内完成。
  3.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的发放与管理。
办事程序:申请对象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向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办理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申请→经审核,凡符合条件者当日办理登记,建立卡片→自登记之日起,向在职的革命伤残军人按期发放保健金;非在职的革命伤残军人按期发放伤残抚恤金。
  三、退伍安置
  (一)办事依据: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上海市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二)接收安置对象:具有本镇常住户籍的退伍军人。
  (三)退伍军人接收安置程序:
  1.退伍军人在回到接收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及户口报入处户口簿到区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双退办",地址在区民政局优抚科)办理报到登记、接收手续。
  2.持申报户口证明信到户口落户地警署办理户口报入手续。
  3.对本镇在职入伍或入伍时已发安置通知的对象,凭退管办"开具的介绍信到镇民政办报到。
  4.对原城镇入伍时在本区无工作单位的对象和按规定报退管办"审批后可予农转非安置工作的对象,由区"双退办"负责统一分配工作单位。
  5.本镇农村入伍的退伍军人,手续完备,符合接收条件的,在报到的同时出具《退伍军人介绍信》,由本镇按有关政策安置工作。
  (四)监督投诉渠道:
上级监督部门:区民政局双退办 联系电话:59527185
  四、社会救助服务
  (一)办事依据:《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
  (二)受理范围及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对本镇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中农业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240元的;非农业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90元的。
  (三)办理程序:
  1、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镇社会救助管理所提出申请;
  2、 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将从申请之日起10天内以申请人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
  3、 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在核查后5天内对申请人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上海市社会救助金领取证》,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期限:按上级有关规定。
  (五)监督投诉渠道:
上级监督部门:嘉定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59527968
  五、民政福利企业管理
  (一)办事依据: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福利生产管理所有关规定》;
  (二)受理范围:镇、村两级民政福利企业
  (三)受理内容:
  (四) 福利企业项目申报,变更厂名,年度年检;
  2.福利企业退税手续;
  3.按比例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五)办事程序:
  1. 企业提出项目、名称的申报或变更申请后,由民政办负责提交。
  2. 企业填交《免税申请表》经审核后报送区民政局、税务局审批,批准后跨月退税;
  3.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出就业申请,民政办在福利企业招工时协调安排就业。
  (六)监督投诉渠道:
上级监督部门:上海市嘉定区福利生产管理所 联系电话:59526585
  六、助残服务
  (一)办事依据: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保障法〉办法》和《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以及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换发残疾人专用车牌的通知》。
  (二)服务内容:
  1.办理《残疾人证》;
  2.办理《上海市盲人乘坐车、船、地铁免费证》;
  3.办理残疾人专用车牌照;
  4.重残无业人员的审定、办理重残无业人员的养老保险;
  5.向劳动部门推荐残疾人劳动就业。
  (三)监督投诉渠道
上级监督部门:嘉定区残联 联系电话:59914092
  七、老龄工作
  (一) 办事机构:镇老龄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59156419
  (二)办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上海市老年人保护条例》
  (三)受理对象:居住在本镇范围内受侵权的60周岁以上的老人。
  (四)受理内容:
  1、 应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侵害;
  2、 赡养人不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及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3、 老年人的住房受强占或强迫老年人居住条件低劣的房屋;
  4、 子女及其亲属干涉或强行索取老年人财物;
  5、 歧视、侮辱或遗弃老年人的行为。
  (五)办事程序:
  1、 热情接待投诉者,并作好书面记录;
  2、 十天之内作好调查核实,并与有关方面联系;
  3、 十五天内会同司法部门调解处理;对不服从调处或情节严重,久调不和的纠纷,移送法院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六)办事期限:二十天。
  (七)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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