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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陆镇城市监察队
 
         
  (一) 办事机构:马陆镇城市监察队 联系电话:59156904 59156571
  地址:宝安公路3386号
  (二) 执法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街道监察处罚暂行规定》,《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
  (三) 处罚标准:
  A. 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 乱扔杂物、乱丢动物尸体的,处以10元罚款。
  2. 随乱吐痰、随地便溺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 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污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4. 在街道、里弄、居住区的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 在街道、里弄、居住区的公共场所堆物,影响环境卫生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6. 在禁养区域内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者虽批准饲养动物及在集贸市场内销售家禽家畜,但未落实保洁措施,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50元一下罚款。
  7. 违反饲养信鸽规定,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8. 设置摊位不整洁,未自备相应的垃圾容器,或者未做好周围清扫保洁的,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
  9. 堵塞或损坏下水道、化粪池而导致粪便冒溢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以下罚款。
  10. 车辆在行驶中,流漏或者散落货物、垃圾,或者装卸货物后未作到场地整洁的,按污损面积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
  11. 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坏、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对个人处以5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以下罚款。
  B. 对违反渣土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可以暂扣违法运输工具:
  1. 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按每吨50元处以罚款。
  2. 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按每辆车200元或者每艘船500元处以罚款。
  3. 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按每辆车或者每艘船50元处以罚款。
  4. 出售、转让、涂改、伪造处置证的,每张按200至500处以罚款。
  C. 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 经批准设置的霓虹灯、招牌、画廊、广告栏、遮阳棚等未保持清洁、完好的,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2.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对单位处以1000以下罚款。
  3. 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对个人处以5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以下罚款。
  D. 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 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对个人处以5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以下罚款。
  2. 施工、运输、装卸和生产中产生大量粉尘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3. 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备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的,对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4. 在夜间禁止施工的时间内从事施工作业,影响居民休息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抢修、抢险以及必须连续作业且依法经批准实施的出外。
  5. 从事经营性文化娱乐活动产生噪音污染,影响居民生活的,对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6. 在街坊、里弄、居住区的当路、街心花园等公共场所使用大功率扬声器产生噪音污染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以下罚款,但依法经批准使用的出外。
  7.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不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音污染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8. 在夜间从事室内装潢活动产生噪音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E. 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1. 在道路内违法设摊,堆物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暂扣违法物品、违反所得。
  2. 超过批准的面积或者期限临时占用街坊、里弄、居民区内道路,对超出部分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 偷盗、收购、挪用、毁损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F.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1. 在树旁或者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
  2. 在树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杂物的。
  3. 借树搭棚的。
  4. 折损花卉、树木或者践踏绿地、花坛的。
  5. 擅自砍树或者迁移树木的。
  对其他损害园林设施的行为,可以处以警告或者按照所造成损失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四) 处罚程序
  城市监察人员在进行调查、检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城市检查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在决定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城市监察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有其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者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处罚。
  (五) 执法规范:
  1. 市密监察做到快速、高效、文明、廉洁。
  2. 现场监察做到敬礼在先,出示证件,查验对象,指明事实,说明依据。
  3. 办案纠违做到定性准确,亮罚得当,用语得体。
  4. 队客、风纪坚持“把要”、“八不准”。
  5. 文书制作规范,办案手续规范。
  (六) 监督投诉渠道:
  上级监督投诉渠道:嘉定区市容环卫署 联系电话:39910522
  本镇监督投诉渠道:中共马陆镇纪律监察委员会 联系电话:59156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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