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59156017
负责接受来信,接待来访,为信访人提供服务;参与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向信访人宣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上海市信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
二.来访者应履行的义务:
1.上访反映问题,应先向责任归属单位反映。
2.如实反映情况,不捏造、不扩大、不歪曲事实。
3.群体反映问题,应推派代表,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人。
4.自觉遵守接待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
5.接受国家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意见,不得在接待完毕后滞留不走。
三.办事纪律:
1.认真办理群众信访,对信访人不刁难,不歧视。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3.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4.严以律已,不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四.监督投诉渠道:
上级监督部门:嘉定区信访办联系电话:59529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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